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

記五年前八八節

頭一次進警察局,為了處理跟年輕人的車禍紛爭。國中時法院、監獄都去過,之後也帶家人去警察局露營過。媽媽跟妹妹曾因騎報廢機車很緊張被抓到警局。

特地請假帶家人到集集追火車繼續往綠色隧道,超越兩三個年輕人緩慢遊玩蛇行的機車團,爬坡上到集集隧道口發現隧道內有輛巴士迎面而來,當下判斷不太好過而暫停,不久車後被撞,是剛剛遇見的一輛機車,保險桿輕微擦傷我是無所謂,年輕人沒什麼傷勢倒是很不滿他的新車有傷,硬要我賠償全部換新的費用,只好報警等候但我們先移車道路旁,警察仍舊測量一番、查看車傷,然後到警局筆錄雙方嘗試和解。我不願負擔任何費用,但老婆很緊張,要我花錢消災,我稍讓步那就負擔一點像是一千元意思一下,對方始終認為我不該在那個地方停車,害愛車撞到,仍堅持要負擔全部費用,打聽換新費用 ...,其保險也不可能全部理賠,最後各自領了警察的單子離開。後來對方機車保險打來,我沒要求理賠。

沒有留言: